记者获悉,改革后的国开行将实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制度,母公司由国家绝对控股,体现国家战略意图,推行国家对政策性业务的优惠和扶持,实现商业化运作;下设两个子公司:一为投资公司,二为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还可做投行和投资业务,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最终实现公开发行上市。监管机构对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予以分别审计和监管。这样一来,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兼营的综合性、商业化运作金融机构的改革思路最终有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定音。
难题:监管、法规尚存空白
目前,包括国开行在内的三家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成立的,至今仍没有成文的法律性文件予以规范,这为后来的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由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内的法律框架已经落后于银行机构发展的实际。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如果对国开行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则可能极大地制约国开行作为批发贷款机构开展大额贷款业务。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方案的公布并未推出与之配套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门的国开行管理条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内的法律框架已经落后于银行机构发展的实际。如果国开行单纯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监管,必然会对其大额长期贷款业务产生影响。但有关人士推测,总体方案出台后有关部门可能将会针对国开行出台补充性规定。对此,辽宁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白钦先近日向本刊记者表示,针对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运行模式,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约束机制,成为改革后的国开行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业务得以顺畅运行的重要保证。
对综合型开发性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银监会实施功能监管,按政策性金融法规和商业性金融法规分别监督、分别管理是目前国开行在完全实现商业化之前过渡阶段的可行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