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答问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下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办法》鼓励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看,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应;从微观层面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对于央行日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中期票据”正式推出,债市市场化进程加快,企业、银行等都会从中受益,但信用风险、投资限制等问题也不可忽视。
中期融资工具进一步丰富
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明确地推出了“中期票据”,预计期限在1年-5年之间,尤其是3年期左右品种将会成为主流;其与目前的短期融资券较为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期限更长。
分析人士认为,中期票据可以填补目前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断档”。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1年以内,而企业债的期限多在5年以上,分离债也大多在5年-6年之间,部分企业的中期融资需求被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