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公告,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公告要求,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其出矿价(铁运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