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上诉
因涉嫌受贿被“一窝端”的古井贡原高管们,今年陆陆续续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曾作为古井贡财务掌门人的刘俊德,被检方控诉2003年、2004年古井贡理财巨亏的时候,收取了他人好处,并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但是,刘俊德并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辩护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6月2日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刘俊德任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烟台市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8万元人民币,安徽盛强集团总经理2万美元、价值2.40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深圳万基集团价值122万元的房屋一套。
周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院的起诉书里并没指控刘俊德“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判决书中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改变了起诉的案件事实。
而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成为本案的关键。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周泽在法庭辩护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所以 “在控方没有指控刘俊德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均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法院在审判中予以“认定”,而检察机关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却不予认定,像这样的现象确实很罕见。这样的作法明显有违审控分离的刑事诉讼原则。
控方辩方法庭激烈辩论
据亳州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德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提请亳州市中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