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彻底解决“双轨制”问题,还是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全面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彻底消除劳动者的不同身份差别,使“双轨制”真正并轨。
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内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而案件背后牵扯出的是“全民工”、“集体工”等历史遗留问题。
6月11日,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张家口下花园发电厂75名集体工要求同工同酬案。38岁的王宏(化名)和他的集体工工友们没有想到,无意之间,他们成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内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主角。
14年同工不同酬
1994年,刚走出校门的王宏通过考试进入了地处河北张家口下花园区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下花园发电厂(当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目前已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当时王宏被下分到下花园发电厂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用工性质是有固定期限的“集体工”。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国有企业招工有指标限制,在需要用工却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招收“集体工”成为一些企业变通的方式。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对职工实行不同的用工管理体制。于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经济主体的计划经济时代,全民工和集体工成为了当时主要的用工形式。在那个时代,集体工是职业也是一种身份。
“当时进厂时,都是考试进厂,就因为当时招工计划名额有限,集体工没有名额限制。”王宏对记者表示,对于身份的差别,1993、1994年进厂的将近百人的集体工们并无过多的感受,因为当时,集体工和全民工待遇方面差别不是很大,只有工资上有细微的差距。
“1996年之后,集体工和全民工之间的待遇差距才逐渐拉开。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全民工与大唐签订劳动合同,而集体工与下花园发电厂下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王宏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