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大小非挖个坑 |
|
|
|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洛华 加入时间:2008-4-28 10:30:06 |
|
|
|
大小非解禁问题本身还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首先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建议大小非解禁之后,如果该股东打算出售股票,必须在公司最新季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持股情况,明确表达将在公告之后的第10个交易日开始,在90天的范围内,择机抛售多少数量的股票。如果事先没有公告就抛出股票,则视作违规,应该对其处罚。如果在公告之后没有按照计划抛出足够数量的股票,仍然必须接受处罚。 针对最近股市的剧烈震荡,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规范大小非减持的指导意见。在笔者看来,现在的大小非解禁问题本身还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我们实在有必要对此重新审视。前些天,我听见股市里不少中小股民呼天喊地,恕我在此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来说,似乎“大小非解禁”之后已经把这些小股民打得“大小便失禁”了。 我从来就反对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衡量股票价格,这是对金融学彻头彻尾的误解,就像是托洛茨基和季莫内叶夫所理解的列宁路线一样。因此之故,我不认为大小非解禁这件事情本身将导致股市下跌,我们只能从其他方面来找去年秋冬以来两市直线下跌的原因。 说到大小非解禁问题本身有值得改进的地方,首先一点,我以为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我建议,大小非解禁之后,如果该股东打算出售股票,就必须在公司最新的一个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详细说明自己的持股情况,以及明确表达自己将在公告之后的第10个交易日开始,在90天的范围内,择机抛售多少数量的股票。如果事先没有公告就抛出股票,则视作违规,应该对其处罚。如果在公告之后没有按照计划抛出足够数量的股票,仍然必须接受处罚。 这样的做法本身并不违背公司法和证券法,也不会与股改承诺相冲突。证监会完全可以援引“发起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信息知晓程度和公司日常披露不对称”这样的关切来规范,而不是限制大小非抛售股票。试想,如果严格了信息披露制度,一个小非打算抛出股票了,他就必须先公告一次。市场看见公告之后,就知道创始人开始抛股票了,中小股民很可能先于其抛出,把该公司股票打压到某个低价去,90天过后,小非抛完了,股票可能再次上涨。谁也不会愿意高价接小非的筹码,这样的办法能让大家看到希望,也符合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国九条”原则。 在此情况下,如果有基金在这90天内大举接盘建仓,想必大家都很清楚,这究竟是什么动机驱使他们这样去做的。这种透明的举动本身也是一种市场化的监督约束机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