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天国 加入时间:2008-5-19 1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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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常态

  国际上,不仅被称为“终身雇佣典范的”日本,还是崇尚“雇佣自由的”美国,以及欧洲的大部分国家,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常态,固定期限合同都不超过20%。他们通过立法限制能够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与次数,以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

  比如,德国《雇主法》坚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签到,且为了防止雇主只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对固定期限合同的更新次数也加以限制,只能更新一次;《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主与雇员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订立。日本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加以限制,1999年以前普通固定期限合同最长只能签1年,1999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才将普通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延长至3年,且规定反复更新会被认为滥用解雇权,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仅如此,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82年通过的《关于由于资方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条约》(158号)中也明确提出禁止无因解雇(第四条),同时,条约禁止利用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规避解雇保护制度。166号“劝告”的第三项(2)明确要求条约批准国应该制定防止滥用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列举了几种供条约批准国参考的情形:一,在充分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没有合理的理由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视为签订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更新一回或两回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种误读导致企业担心用工机制僵化

  尽管立法者三番五次地解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不会造成用工机制的僵化,但是,部分企业代表和一些经济学家与立法者相反的论调还是“一浪高过一浪”,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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