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600477行情,股吧)案”已经落幕,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王向东(与陈玉兴是合作炒股关系)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有专家认为,浙江省两级法院对杭萧钢构三位主要涉案人做出的刑事判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破冰意义。对此,笔者想说,“杭萧钢构”案的确有破冰意义,但警示意义有限。比较一下美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便可理解这一点。
美国在1984年通过的《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的罚款,这是所谓的“民事罚款”。4年后,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了《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又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不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罚款。对自然人的处罚金额为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及投资者保护法案》(即SOX法案)更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此法案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反观对“杭萧钢构案”三位涉案人的判决,处罚力度显然小得多。从刑事责任看,三名涉案人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半,只有美国最高刑期的十分之一;从民事责任看,罗高峰没有获得任何处罚,陈玉兴和王向东两人合计罚款只有违法所得的一倍,而且没有考虑“避免损失”的情况,这与美国无论是否有“利润所得”均要罚款,且是违法所得的三倍相比,实在不能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