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哈尔滨人保财险公司不讲诚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加入时间:2008-5-15 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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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14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8.5.13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签署同意赔偿协议

  深度调查

  回顾 火灾后保险公司拒赔

  汪运莲是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兴业木器厂的业主,2006年12月15日,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把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和半成品列入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15日。2007年2月19日凌晨4点,工厂发生严重火灾,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和半成品几乎全部烧毁。

  “2007年2月21日,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没想到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竟然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称我保险诈骗。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所以没有立案。2007年5月3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我在接到安全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没有整改,但实际上公安机关从来没有下达过整改通知!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我的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他们(保险公司)。”

  反击 拒赔依据与《保险法》不符

  汪运莲的代理律师程佩国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的内容提到:“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守则,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不认真付诸实施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程佩国说,保险公司指责汪运莲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还认定汪运莲工厂危险程度增加了没有通知他们,是不符合事实的。更重要的是,《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与《保险法》有相悖的地方,“《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的是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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