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上述自然人股东认为,陈京生作为清算组组长以及哈铁主要部门领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作为管理人重要成员时,管理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破产重整计划制定主体不具备合法性,计划也就不具备法律基础。
很多自然人股东也认为破产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清算组表示,清算组由黑龙江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省银监局、省证监局、黑龙江人民银行、铁道部7家单位组成;哈中院同意由这些部门组成清算组,并指定清算组为北亚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表示,陈京生受铁道部委派,代表铁道部进入进算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是作为组织存在,并非指单个自然人;清算组的工作决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都由清算组全体会议和工作例会决定。
北亚破产重整案合议庭审判长在会议现场确认,清算组组成和成立获得哈中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下称《规定》),‘利害关系’是指: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清算组人士在会议上解释,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说法并不成立。
记者查阅发现,《规定》中的“利害关系”还有三种: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