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证券公司门槛提高 出资限制更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万勇 加入时间:2008-4-25 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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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保护措施、账外经营、市场准入条件、高管监管制度等做出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有106家,从数量上看已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关键是提高证券公司的质量。

  券商监管进一步完善

  在客户资产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切实落实第三方存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明确客户资产的性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不得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对于交易信息、资金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

  同时,证券公司账外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条例对证券公司账外经营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明确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同时,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

  股东出资限制更为严格

  除对证券公司本身经营做出具体要求,条例也对入股证券公司股东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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