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后,企业债券的信用提升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有的直接以企业信用作为信用支撑,有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升债券信用,有的以其他的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来提升债券等级。目前来看,后者正成为重要的企业债券信用提升方式。
对于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券,如果发行人不能如期支付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下),如果担保人也不能如期支付本息,债券就会发生违约。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发行人和担保人同时违约时(连带责任担保下),债券才会发生违约。
因此,债券的违约率和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率成正比。如果发行人和担保人信用级别相同时,当两者相关系数介于0到1之间时,担保对债券有一定的信用提升作用,提升程度的大小主要视相关系数而定。如果担保人的信用等级高于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时,当两者相关系数介于0到1之间时,担保对债券有一定的信用提升作用,提升程度的大小视相关系数和具体的信用等级而定。
发行人和担保人之间违约的相关性与其所处行业、地区、国家等因素有关。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国内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世界各国(地区)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违约的相关性有提高的趋势,而且违约相关性大小的分析难度也很大。
理论上,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违约率,但是违约率是一个后验数据,目前国内缺少关于违约率的统计数据,国外数据能否适用有待于实践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中隐含了一个假定,即第三方承诺担保后对其自身信用等级没有影响。这个假定实际上可能不成立。如果企业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对其自身信用等级产生影响。当然,上述分析也没有考虑担保对违约后回收率的影响(一般来讲,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可能在回收率上有帮助)。
我国市场实践表明,在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中,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往往会出现较长时间的拖欠问题,即在发债人不能履行其偿还义务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往往需要法律诉讼才会履行其担保义务,这就在实践上降低了担保的信用提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