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08-12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诉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重庆市涪陵建筑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陶公司”)、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3号),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23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大华公司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由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大华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7个月,年利率为5.58%。同时,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建陶公司、朝华集团及本公司为大华公司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月24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将2000万元人民币划入大华公司帐户。大华公司收款后,未归还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05年3月20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2005年5月2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大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2)大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3)建陶公司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朝华集团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公司对大华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