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外社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为此,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张承惠认为,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而,应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同时,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并应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好商业保险和社保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
一、国际借鉴
记者: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均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由于国情千差万别,各国的社保体制也各有不同,并无一个标准的模式。但这些改革的一个重要取向是市场化,即由过去政府包揽社会保障转向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和增加国民的自我责任。那么,这些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张承惠:第一,在养老保险领域,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障上的财务责任,改进养老保障运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从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模式转变,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一般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所谓三支柱,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集资金,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国家依法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国家在世行的支持下,抛弃了公共确定收益养老金体制,而用私人确定缴费体制取代之。采用这一方式的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波兰、瑞典、乌拉圭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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