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着一个从易到难的路径,增量改革和群众自发的突破体制禁区的行为是改革中普遍存在的。这样的改革范式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之下对改革的顺利推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改革也必然会造成存量也就是所谓的既得利益难以触动和改革前瞻性不足的问题。汶川大地震后所带来的居民住房贷款的偿还问题,就是改革系统性不足所造成的。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一座城市瞬间化为乌有,但这些建筑的所有者都是国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原来由国家承担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支出也由个人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公房变成了私房。
汶川地震之后人们突然发现诸如“损坏、倒塌的房屋是否还需要支付月供”这些问题他们无法解决。从道义上要求银行免除债务是人们质朴的愿望,但并不现实。首先,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契约并没有关于地震免赔的规定;第二,我国的大多数银行是上市公司,规模较大的还在海外上市,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银行,其经营行为需要符合企业和股东利益。
可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它们大都建立了一个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地震灾害财产赔偿制度,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政府的比例越大。以日本为例,政府承担的比例最高为95%,除政府的积极介入外,其中还牵涉到复杂的再保险和保单设计工作。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且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我国从新中国保险事业建立开始,人保公司就把地震、洪水、泥石流、飓风等巨灾列入了财产险的基本责任之中,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仅如此,我国还一度是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当然,这是计划体制下基于财政保障的保险制度。在市场化之后,保险公司渐渐意识到这种保险对于公司运行的危险,他们于是在意识到风险后纷纷将地震等巨灾排除出基本责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