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建立以政府为后盾的财政支持型巨灾保险模式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仔细研究世界上有代表性的财政支持型巨灾保险模式对构建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财政支持型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
(一)美国模式
洪水保险是美国巨灾保险的代表,1968年8月1日《国家洪水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是洪水保险唯一的承保机构和服务组织。在接下来的10年中,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通过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与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确定哪些地区符合承保条件,制定费率上限,最高保险金额,以及洪水保单的条件和条款;私人保险公司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工作。1977年,国会结束了与私人保险公司的合作,解除了许多相关的限制。1983年联邦应急事务管理署制定了一项称为代替出单的计划,在这个计划中,联邦联邦应急事务管理署与私人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私人保险公司签发自己的洪水保险单。
(二)日本模式
日本是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日本政府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根据地震保险法的规定,住宅业主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风险投保地震保险。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费率厘定时不包含利润。
(三)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的巨灾风险管理综合了灾前预防、应急反应及灾后恢复3个环节。加拿大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特别注重灾前的减灾工作,主要的措施包括:计划编制、灾害估计和监控、预报和预警系统以及公众的教育和研究体系。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因巨灾损失而倒闭所引起的保单赔偿失效问题,加拿大政府建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保险机构,即财产保险赔偿公司。全国的保险公司都是该机构的成员,保单持有人从财产保险赔偿公司所得到的最大赔偿额已经提高到25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