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农民工权益保护规章,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尤其重视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首次明确规定了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承担原则。
截止2007年11月底,全省参加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达到290万、273万和282.5万,占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总数的50%左右。对于农民工反映较为突出的保险费谁交、交多少的问题,《办法》在第十七条作了指导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