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拖欠工资不办社保分等级处罚
来源: 成都日报   作者:裴睿 加入时间:2008-6-16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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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15日)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意见》按照劳动者的受损程度将行政处罚划分为 “轻”、“中”、“重”三个等级进行实施。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按 “重”等级从重处罚。

  不办社会保险

  罚1000—10000元

  用人单位依法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而不办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而不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50万元且不按规定补缴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应办理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50%以上的,或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数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且不按规定补缴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数额在3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存在以上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其中,轻的不罚款;中的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重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拖欠工资报酬

  罚50%—100%报酬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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