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8年度山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5.74%。
这一利率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具体确定的。
根据规定,山东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2006年1月1日起,山东按照3%起步开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直至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可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