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双方无过错 保险公司须买单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加入时间:2008-7-2 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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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4日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一橡胶外胎,车辆撞击外胎使车辆失控向右侧滑,与在行车道中正常行驶的乙某驾驶的B车左前侧发生碰撞,损失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由于甲某、乙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随后,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未尽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的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高速公路实业公司应在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中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但“及时”不等于“随时”,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2日,甲某为其所有的A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3日零时起到2005年9月2日24时止。2005年4月4日23时45分,甲某驾驶的A车与乙某驾驶的B车沿某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途经该高速公路下行60.90公里处,甲某驾驶的车辆在超车道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一橡胶外胎,甲某采取措施不及,车辆撞击到橡胶外胎,使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在侧滑过程中车辆右侧前车门与在行车道中正常行驶的乙某驾驶的B车的左前侧发生碰撞,并继续向右滑行。致使两车相撞之后,车辆方向失控,车辆驶出路外,造成乙某驾驶的B车侧翻,该车的随车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同年4月12日,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由于甲某、乙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三项之规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甲某与乙某通过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调解,B车的损失包括车损及人员伤方的医药费全部由A车车主甲某承担,随后甲某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书等资料向其承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某财产保险公司虽心有不甘,但还是凭事故认定书及调解书于2006年9月18日向甲某赔偿了本车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即包括B车的车辆损失及其随车人员受伤后的医药费等。同日,甲某将向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财产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因某高速公路实业公司未尽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轮胎的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赔偿责任,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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