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层地震赔付保障
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的赔付制度保障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包括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台湾当局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台湾当局财政。
作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中枢组织,台湾当局首先于2002年1月7日成立了一个独立法人财团——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目前负责完成理赔的处理程序。该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险业所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险,制订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管理办法,以避免将来发生信用危险的可能,确保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顺利运作,以及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的危险分散机制。第一层,赔偿新台币24亿元(6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赔偿介于新台币24亿元到176亿元(44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在新台币176至376亿元(94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则安排于台湾地区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处理。第四层,超过新台币376亿元至456亿元(114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则又回到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56亿元至576亿元(144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则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在成立初期,由台湾地区唯一的再保险公司——中央再保险公司管理,直到2006年。该基金由于规模稳步发展而脱离中央再保险公司,独立运作。
2003年,中央再保险公司在美国发行了1亿美元的3年期巨灾债券,为台湾地震险寻求避险保障。当时发行的债券以高于伦敦银行间拆放款利率(LIBOR)330个基点的利差来定价,将再保险公司所必须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以避免万一发生地震时无力支付赔偿金额。此前,只有日本发行过此类债券。
2007年,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约新台币21.5亿元(约5万元人民币),相较于2006年约增长28%。根据该基金的网站介绍,该基金的资金,除了支付业务的需要外,只能运用于以下领域,包括存放于国内银行之新台币及外汇存款;购买公债、国库券、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金融机构保证商业本票;购买公开发行之有担保公司债,或经评等机构评定为相当等级以上之公司所发行之公司债;其它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运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