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6月12日报道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自1997年8月1日实施后经2003年修订以来,国家政策发生多项改变,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需要改善之处。作为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6月12日~7月12日征求公众意见。与以往不同,其中明确规定了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等三种处置闲置土地情况下,用地单位必须缴交增值地价。
原办法与国务院文件有冲突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基于两大原因修订《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包括: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大,需要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办法中对于通知书阶段闲置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手续的规定已无法操作,对于此类闲置土地的处置急需制订可行的操作办法;办法施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处置程序耗时较多、对分期开发地块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监管措施不到位、闲置费按月征收不便于操作等。
此次修订作出了诸多重大变动。根据实际情况,意见稿明确,认定闲置土地条件之一的投资额概念,由于原来未明确“投资额”的内涵,实践中对“投资额”理解不一,若认为投资额包含土地取得成本,则可能造成未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已超过25%,有违立法初衷,容易造成疏漏,为实现促进土地依期动工开发建设的目的,明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土地取得成本”不计入“已投资额”范畴。
区分地块情况收闲置费
同样,为了避免开发商利用地块分期开发概念而囤地导致土地闲置,此次明确“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已办理用地分期手续的,以分期后的土地为宗地单位”。
并且意见稿还将提高闲置土地处置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把调查反馈意见和提出处置申请的环节合并,将“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改为“用地单位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