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民间捐款已超450亿多元,捐款人对于捐款是否能送达灾区以及其使用状况颇多忧虑,这就引起对中国公益救灾捐助行为的法律途径多样化的深入思考。目前,我国公益救灾捐助主要有哪些渠道?这些渠道的现状又该如何评价呢?怎么看公益信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我国现行的公益救灾捐助渠道比较单一,公益信托可以作为在国家慈善救助、民间基金会或慈善机构之外的第三条渠道,在今后的公益救灾等公益事业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江平认为,我国现今几乎惟一的公益救灾捐助方式是通过向国家的法定救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和向特定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团体的捐赠行为。这种捐赠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既然是赠与合同,无论它是以何种形式出现(书面、口头或行为)都必须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受赠人一方。在许多公众自愿捐助的活动中,赠与人往往并不知道他们赠与的对方究竟是谁,也没有任何凭证,这就引发了当前对救灾款物需要聘请大量社会监督员和审计机构来进行监督,这是一项极其繁重的工作。此外,这次汶川地震也引起了按赠与合同性质进行的公益救助活动如何认定中介或代理的合法性和权限问题。许多老百姓的捐款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慈善晚会等场合下完成的,他们是委托一个组织或是由一个组织作为中介性质机构来完成的,这些组织是否都有资格进行这些活动,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第一条通道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常用的,但对于数额极其巨大,民众热情又极其高涨的情况下,这几乎是惟一的渠道就会显现出其不够通畅,而且容易产生混乱乃至失控的现象。
公益救灾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立民间基金会或私人慈善机构的方式,最近媒体也有人大力呼吁这种方式。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表现为国家机构的强大,更重要的在于民间力量的强大,要有庞大而有效的民间救助力量。如果我们把国家慈善救助看作是动脉,那么民间慈善机构就如同身体的毛细血管,它可以更有效地将血液输送到需要它的地方。据资料显示,美国有五六千家民间慈善组织,对如此众多的民间慈善组织有专门机构对其表现和信用进行评级,有利于捐赠者选择最理想的民间组织实现自己的捐助行为。中国现今设立民间基金会或慈善机构仍旧困难重重,目前应当说这个渠道也不是十分畅通。